乌鲁木齐律师,乌鲁木齐刑事律师,新疆刑事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动态 > 犯罪类型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相同之处(二)

2021-04-09 12:59:44

新疆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认为,犯罪预备行为则不同,它是在明确的犯罪意图支配下实施犯罪的准备行为,这些准备行为,如准备犯罪工具和创造其他条件,不再是简单的表述意思的方式而是一系列社会活动。

所处阶段不同。如果把犯罪意图作为一切犯罪活动的原动力,那么故意犯罪过程就是其犯罪意图不断展开、逐步实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的初始阶段,即由犯罪动机产生犯罪意思,再由犯罪意思形成犯罪决意的过程,刑法理论称之为意思阶段(亦即犯意形成阶段),犯意表示就是属于这一阶段。而犯罪预备阶段是犯罪意思在行为上的表现,属于犯罪行为表现阶段。

危险性不同。危险性一般认为其在刑法上有三层含义:一是指人身危险性(针对行为人素质而言);二是指客观上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三是指某种行为已经实施并产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一般称其为危害性。从这三个方面上看,针对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区别而言,由于都未有现实危害结果出现,因此只能从前两个角度出发来分析两者的不同。

首先,犯意表示具有某种犯罪想法或念头,不能不承认其具备潜在的危险性,这是如果行为人把其主观恶意付诸实现的话,但是,由于犯意表示仅仅是单纯的犯罪意图的简单外露,没有也不能发生任何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相反,犯罪预备行为不仅具有犯罪意图而且表现为意图的连贯性和坚定性,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险性较大,并且由于其以一系列准备活动实现其既有的犯罪意图,因此具有发生危害方法结果的可能性。

知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知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指出: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便是乌鲁木齐知名刑事辩护团队整理的关于“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相同之处”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建立在为了该犯意表示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基础之上的具体行为,才能评价为“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可能成立犯罪预备。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乌鲁木齐知名刑事辩护

近期浏览:

联系我们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袁律师

电话:13609911022

座机:0991-4881126

邮箱:lawyeryuan@126.com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1119号大成尔雅B座8层

欢迎访问乌鲁木齐律师官方网站! 

Copyright © http://www.dchlawyer.com/ 袁红军 主要从事于律师,刑事律师,刑事律师, 欢迎来电咨询!
技术支持:AI优网络

主营区域: 新疆 乌鲁木齐 新疆乌鲁木齐 库尔勒 克拉玛依 哈密 吐鲁番 阿克苏 喀什 和田 伊宁 奎屯市 阿勒泰 塔城 昌吉
  • 网站首页
  • 咨询电话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