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刑事诉讼辩护案情:某日,一男士甲(下称甲)招了一辆的士,称去某某地方,当车行至偏僻处时,甲见四周无人便掏出尖刀对女司机乙(下称乙)实施抢劫,劫的现金若干,手机一部。尔后甲拔去车钥匙,并威胁乙道:“不准报警,我下车走一段路后将钥匙丢下,你自己来找。”甲下车离开后,乙关好车门拿出另一把备用钥匙开动汽车向甲追去。乙追上甲后用车撞甲且高声呼救。甲被撞倒后,爬起来再跑,乙又驱车撞甲,之后甲被闻声而来的群众和警察围堵下抓获。甲因被车撞而致伤,甲表示自己在承担应负刑事责任的同时,要就撞伤一事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争议:就此引发争议,首先有意见认为,乙的行为已超过了正当防卫的时间范围,属于防卫不适时。乙的行为属于为夺回自己被抢财产而为的私力自救行为,即自助行为,乙对甲的伤害应根据造成伤害的轻重而确定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系为了夺回被抢劫的财物而为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评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的实行和保持其正当性必须遵守几个条件: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二、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三、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五、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在本案中两种意见争议的焦点是乙的防卫是否适时。乌鲁木齐刑事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乙的行为并未超过正当防卫的时间范围,应属于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实际存在并且尚未结束。只要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都属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结束后进行防卫,则防卫不适时,属事后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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