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分析案情:甲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羁押。甲的父亲为使甲得到从轻处理,遂花钱雇请他人打探其他未破获案件的线索,后来发现有一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乙在某村躲藏。甲的父亲让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在会见甲时将此情况告诉甲,甲又通过看守所干警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遂将乙抓获。经查证,乙确系某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
分歧意见:对于甲的行为,算不算立功表现,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理由有:案件线索应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探查到或细心发现的,而本案中的线索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打探出来由其转告司法机关。从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分析,应是犯罪嫌疑人通过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立功,而甲未对获得案件线索付出任何努力,所以该行为不符合刑事政策的本意。谁立功就应该奖励谁,功劳不能私相授受,甲的检举揭发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条件。
另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立功,理由有: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案件线索必须是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探查到或者发现的,因此从他人处得知(包括由亲属提供)重要线索而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至少是未被法律排除的。立功赎罪是甲的亲属的愿望,但是不能否认甲也有立功赎罪的愿望和诚意。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立功的条件不能要求过严,毕竟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功的机会是非常有限的。
甲父努力去调查犯罪,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认定立功可以加快对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同时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教育和改造罪犯,预防犯罪。本案认定甲的立功行为并予以从轻处罚,并不违反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
知名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的结论。但对其具体说法有必要作一定的修正、补充。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立功形式,即揭发犯罪的立功、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的立功,并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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