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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他人高价购买水果如何定性

2020-11-20 09:49:09

新疆刑事律师分享案情:周某、白某、李某系河南省南阳市车站个体商户。2003年4月的一天下午,三人商量:“今天下雨,是个喝酒天,卖袋水果诈俩钱好喝酒。”之后决定以赵某曾不小心踢到白某为由,让赵某在南阳火车站广场买袋水果了事。周某、白某便将赵某领到李某经营的三轮车水果摊旁,赵某问:“桔子多少钱一袋?”李某说:“18元一袋。”此时,周某手持秤砣对赵某说:“掏、掏(钱)。”赵某便掏出20元给李某,赵某在掏钱时带出一张50元的,周某说:“再掏、再掏(钱)。”赵某说:“不是18元一袋吗?”周某接着说:“是68元一袋,掏、掏(钱)。”赵某便将一张50元的人民币掏给李某,同时又带出一张100元的。周某说:“继续掏(钱)。”赵某不掏,白某说:“掏吧,不掏了他用秤砣砸你一下划不来。”赵某只好将100元的人民币又给了李某,李某将一袋桔子?约10斤?递给赵某,赵某拿上桔子离开现场,并于次日报案。周某等三人当晚将赃款喝酒挥霍。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分歧意见:对于周某、李某、白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定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等三人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将要实施的暴力相威胁,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属敲诈勒索行为,但勒索的数额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故不构成犯罪。评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首先,周某等三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是以赵某曾踢到他为由,让赵某买袋水果了事,乃事出有因,未当场直接使用暴力,在赵某掏出70元钱后,看到其口袋里还有100元钱,周某让其“继续掏”。赵某不掏时,白某以“不掏了他用秤砣砸你一下划不来”相威胁迫使其就范,此时“所谓”的威胁出于不特定的状态,并非是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并当场抢取财物,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其次,周某等三人预谋时所商定的内容是“卖袋水果诈俩钱”,主观故意的内容是“诈俩钱”,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卖水果只是“诈钱”的一种借口和手段,周某等三人出卖水果原来说是“18元一袋”,在相继看到受害人口袋里还有50元和100元人民币时,以扬言使用暴力相威胁来索要财物,可见三人的目的不是以买卖的形式来赚取利润,而是以卖水果的形式诈取钱财,强迫交易应有具体的交易价格,其侵犯的客体除被侵害对象的人身权利外,还包括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因此,该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周某等三人以被赵某踢到为由,以扬言使用暴力相威胁,利用出卖水果的形式,诈取赵某170元钱,其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但勒索的数额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故不构成犯罪,但应予以治安处罚。 新疆刑事案件律师建议普通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该拨打刑事律师咨询电话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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