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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劫司机驾车撞劫匪致伤该行为应如何定性(二)

2020-11-20 09:49:09

不法侵害的结束,从实质上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

刑事案件律师应当指出的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侵害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危害状态继续存在,如果在现场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制止或排除侵害人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不法状态,从而挽回被害人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团队指出“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与“不法侵害的结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69 条关于盗窃、诈骗、抢夺的财产性犯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充分说明了“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并不是“不法侵害的结束”。是正当防卫还是事后防卫,应以不法侵害是否结束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不法侵害行为是否结束为判断标准。

乌鲁木齐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乌鲁木齐知名刑事案件律师认为该案是一起抢劫案,甲已劫得财物并已下车,其抢劫已经既遂,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但甲还未逃离现场,甲占有乙财物的不法状态尚在继续中,乙的合法权益仍然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中,乙完全可以用防卫手段制止或排除甲占有乙财物的不法状态,挽回自己的损失,因此甲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乙完全可以对甲实施防卫行为。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综上所述,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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