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理由如下:(一)被告人温某提供间接线索请求亲属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属具体协助行为,不应认定为立功。首先,主体方面,本案具体协助行为是由被告人温某的父亲及朋友作出的,而非温某本人。被告人温某对陈五逃跑之后的行踪并不知晓,亦无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五的实际能力。其次,客观方面,被告人温某写信要求其父亲找知情人协助抓捕的行为,不属具体协助行为,且与陈五被抓获两者之间不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
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指出,陈五之所以被抓获,与被告人温某提供间接线索和写信请求行为是有联系的,但不能据此就不加分析地认定被告人温某的行为属于具体协助行为。协助行为需有具体内容,须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实质性意义。被告人温某在写给其父的信中并未涉及到陈五的行踪情况,只是说其父的朋友知道陈五的下落,通过这个朋友能找到陈五,依据该通信内容无从直接抓捕犯罪嫌疑人陈五,其通信行为本身不具有直接协助抓捕的作用。
陈五之所以被抓捕,主要是其父亲及朋友协助的结果。认为被告人温某构成立功的意见,未能注意到协助是作为直接的具体行为而存在的,且与抓捕后果之间须具有客观关联性。被告人温某的通信内容所表达出来的仅仅是一种请求协助的意愿,而非协助行为本身,与陈五被抓捕之间不具有客观关联性。如认可协助行为可由他人代劳,并因此作为本人的立功表现,依法从宽处罚,不仅会使作为量刑制度之一的立功标准失之过宽,且有可能会损及刑法适用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
(二)请求协助行为反映了犯罪分子悔罪、赎罪的主观意思,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适用刑罚时予以充分考虑。首先,被告人温某的人身自由已被依法剥夺,不可能掌握陈五的详细行踪,即使有协助抓捕的意愿,也是力所不能及的。但被告人温某提供间接线索请求亲属协助的行为的确反映出了其将功赎罪的主观意愿,说明其主观方面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
其次,资深乌鲁木齐刑事辩护咨询认为,将陈五抓获归案虽非被告人温某本人直接协助之结果,但不能否认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被告人温某的请求协助行为本身对国家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是有所助益的。第三,被告人温某的行为不属立功表现,不作为法定从轻情节对待,但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分别将供述同种罪行及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规定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体现了类似情况下灵活掌握,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所以,对被告人温某的请求协助行为,也应当体现同样的刑事政策,在适用刑罚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判决结果: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首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温某服判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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