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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政府许可开采销售村集体沙石如何定性(一)

2020-11-20 09:50:18

乌鲁木齐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分享案情:1999年11月至2002年6月期间,孙某与李某合伙承包某村(大队)果园小队一块荒芜的沙地,从事挖沙和沙石销售活动,缴纳承包费45万元。孙、李二人与村、村办农工商联合公司之间无书面承包协议,李、孙二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没有个体营业执照,但该村办农工商联合公司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沙石开采、销售。承包期间,村(大队)、小队以及孙、李二人均没有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沙石开采许可。

分歧意见:处理本案时,对孙、李二人的行为如何认定有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孙、李二人没有任何合法手续,非法开采、销售沙石,销售额巨大,已经构成犯罪。无照经营构成非法经营罪,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开采沙石构成非法采矿罪,应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孙、李二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沙石采挖、销售不属于国家特别许可的行业,沙石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经营的货物、物品。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刑事辩护团队指出,依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烟草、食盐、粮食、化肥、农药、农膜、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等货物、物品属于专营、专卖物品,沙石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即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经营的货物、物品。所以,孙、李二人承包开采、销售沙石的行为,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

刑事辩护团队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允许个人采挖只能用做普通建筑材料的沙、石、粘土。孙、李二人在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采挖沙石,不需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特别许可。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组织在自己的荒地上开采沙石不属于政府管制的范围,无需政府部门的特别许可,孙、李二人承包开采沙石的行为是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更不属于非法采矿行为,因此自然也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乌鲁木齐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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