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由被告人本人直接作出。如果是由于被告人亲属的协助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其本人的行为,不应认定其为立功,但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适用刑罚时予以充分考虑。
乌鲁木齐律师分享简要案情:2002年3月,被告人温某将李某的手机偷走,李得知后向温索要未果。 2002年7月5日晚,温的亲属请李某、李和云到河南省渑池县陈村乡五爱村温永前的煤矿上协商处理此事。晚9时许,被告人温某与李某因敬酒发生争吵,温某拿出一把菜刀,朝李某头颈部连砍两刀,将李某当场砍死。李和云上前阻挡,又被砍伤面部,伤情为轻伤。作案后,被告人温某逃跑,后在深圳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温某归案后,向公安人员反映认识渑池县“2000.7.25”杀人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陈五,自己父亲的一个朋友与陈关系很好,通过其父的朋友可抓获陈,并将此情况写信告知了父亲温某,请求父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陈五。温某在收到儿子温某的信后,和自己的朋友一起多次探寻陈五的下落,终于得到陈五的确切藏匿地点,并告知了公安机关。2004年7月23日,渑池县公安局在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一小煤矿将涉嫌故意杀人的陈五抓获,并抓获涉嫌窝藏陈五的哥哥陈四。
控诉方认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有犯罪分子本人直接作出。温某没有直接提供陈五的行踪及藏匿情况,抓获陈五,完全是由于其亲属的协助,因不是温某本人的行为,不应认定其为立功。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温某提供了一定线索并请求其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也在其亲属的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虽然非温某直接协助的结果,但与其所提供线索和请求协助行为是分不开的,应认定其构成立功。
判决理由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提供一定线索,请求其亲属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其亲属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
知名乌鲁木齐刑事律师认为,提供间接线索和请求协助行为不属《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立功,但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适用刑罚时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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