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律师,乌鲁木齐刑事律师,新疆刑事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动态 > 刑事案例

未经政府许可开采销售村集体沙石如何定性(二)

2020-11-20 09:50:18

当然,在地方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定沙石采挖需要经过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认为,如果我们不去深层次地讨论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那么我们可以说孙、李二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但是这种“非法”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非法”,作为非法经营罪的“非法”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而不是由地方政府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法规来规定。

新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指出的,假使孙、李二人采挖的不是沙石,而是必须由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矿产资源法审批的矿产品,那么这样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只能从一重罪论处,不能同时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采矿罪论处,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孙、李二人承包采挖沙石,在村办农工商联合公司有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括沙石开采的情况下,孙、李二人的行为不应当被视为无照经营,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审判实践中,非法经营罪常常伴随着无照经营的情况,但是不能说凡是无照经营就属于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事犯罪辩护

依据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无照经营或者超过营业范围经营行为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甚至于在民事、经济审判中,无照经营已不属于合同无效的理由。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孙、李二人合伙承包村沙石采挖,与村集体没有书面承包协议,属于民事领域的问题,与非法经营罪无关。在孙、李二人上缴了承包费并实际履行承包协议的情况下,果园小队沙石开采是否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属于村集体的内部管理问题,属于村民内部自治事务,与刑法无关,与孙、李二人无关。 

新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近期浏览:

联系我们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袁律师

电话:13609911022

座机:0991-4881126

邮箱:lawyeryuan@126.com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1119号大成尔雅B座8层

欢迎访问乌鲁木齐律师官方网站! 

Copyright © http://www.dchlawyer.com/ 袁红军 主要从事于律师,刑事律师,刑事律师, 欢迎来电咨询!
技术支持:AI优网络

主营区域: 新疆 乌鲁木齐 新疆乌鲁木齐 库尔勒 克拉玛依 哈密 吐鲁番 阿克苏 喀什 和田 伊宁 奎屯市 阿勒泰 塔城 昌吉
  • 网站首页
  • 咨询电话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