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在地方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定沙石采挖需要经过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认为,如果我们不去深层次地讨论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那么我们可以说孙、李二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但是这种“非法”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非法”,作为非法经营罪的“非法”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而不是由地方政府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法规来规定。
新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指出的,假使孙、李二人采挖的不是沙石,而是必须由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矿产资源法审批的矿产品,那么这样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只能从一重罪论处,不能同时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采矿罪论处,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孙、李二人承包采挖沙石,在村办农工商联合公司有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括沙石开采的情况下,孙、李二人的行为不应当被视为无照经营,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审判实践中,非法经营罪常常伴随着无照经营的情况,但是不能说凡是无照经营就属于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
依据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无照经营或者超过营业范围经营行为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甚至于在民事、经济审判中,无照经营已不属于合同无效的理由。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孙、李二人合伙承包村沙石采挖,与村集体没有书面承包协议,属于民事领域的问题,与非法经营罪无关。在孙、李二人上缴了承包费并实际履行承包协议的情况下,果园小队沙石开采是否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属于村集体的内部管理问题,属于村民内部自治事务,与刑法无关,与孙、李二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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