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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中的犯罪中止形态(三)

2020-11-20 09:49:41

专业刑事诉讼辩护律师认为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情节加重犯与基本犯罪采用的是同一罪名,表明情节加重犯也存在依附于基本构成的一面,是在基本构成基础上对具备上述情节的法定刑的加重,同样也是以犯罪既遂为标本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上述加重情节的抢劫犯罪,应当首先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如果具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应当以此为基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乌鲁木齐刑事辩护咨询团队指出,从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看,我国刑法中抢劫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的双重客体。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侵害人身)和目的行为(非法占有财物)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只要行为人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两种危害后果之一的,均属于抢劫既遂。

入户抢劫作为法定加重情节之一,是在抢劫基本罪基础之上附加了特定的入户这一条件,因而,入户抢劫也可能会存在未完成形态。对于入户抢劫过程中,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以及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的,应将其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未遂和中止。只有这样才能使量刑做到罪刑相适应。

(二)入户抢劫致被害人轻微伤后,因被害人训斥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被告人南某入户抢劫致被害人轻微伤后,因被害人训斥而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对于这个问题,审理过程中有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被害人的大声训斥,被告人害怕被发现而被迫停止抢劫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我们认为,被害人的训斥虽对被告人南某的抢劫行为的实施构成一定阻碍,但并不足以完全抑制其犯罪意志,被告人南某是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自愿放弃了原来的抢劫意图,因而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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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首款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二是自动有效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而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三是彻底性,即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才能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南某以劫取财物为目的,有预谋地携带凶器进入被害人的家中后,其入户抢劫的行为已经由犯罪的准备阶段转入实行阶段。犯罪的实行行为出现未完成状态,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关键在于是否违背行为人意志。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果是因为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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