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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剧毒鼠药造成危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

2020-11-20 09:49:41

乌鲁木齐资深刑事诉讼辩护团队分享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唐某从事收购肉食生意。2002年11月,唐某购进200余颗“三步倒”剧毒鼠药(氰化物类)。2003年7日17日,许某(案发后外逃)从该点购进20余颗“三步倒”鼠药用于闹狗,并将狗回收给唐某。次日,一女孩误食掺有“三步倒”的食物后中毒身亡。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唐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主要存在4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唐某经营“三步倒”,完全符合上述特征。首先,唐某的经营“未经许可”;其次,“三步倒”系危险化学品,亦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质。故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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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唐某明知许某等人买“三步倒”目的是去偷狗,仍执意卖给对方,且将狗进行回收。

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根据高级人民检察院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与盗窃、诈骗等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许某应定盗窃罪,而唐某则应定盗窃罪共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罪。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五条规定:“将刑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正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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