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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刑事律师所带大家了解: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有哪些?(二)

2021-08-06 08:04:10

接下来乌鲁木齐刑事律师接着给大家简介刑事诉讼法供词的证据怎么收集,例如补强规则:限制供词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有独立、完整的证明能力,禁止以被告供词作为判决的未有依据,并要求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即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所有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轻供词,只有被告供词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不能处以刑罚,即对此规定的明确规定。

小编带您了解证人作证规则: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感知事实向司法机关陈述的,是刑事诉讼中较常见的证据类型之一。证人证言是否客观真实,对司法机关查明事实、了解案件有很大影响。乌鲁木齐刑事律师所提醒您:事实上,同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内容矛盾甚至完全矛盾的证词并不少见,给司法机关查明案件、判断事实带来了很多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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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必要对证人作证制定严格具体的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此外,在刑事诉讼法、高级法院《解释》和六部委《规定》中,还对证人的权利保护、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证人证言的收集方式、质证程序和信用要求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认证规则:审查判断一个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认证案件事实的依据,即认证。《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乌鲁木齐刑事律师所告诉您:以上证据必须经过验证才能作为确定案件的依据。

高级法院《解释》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识别、质量证明等法庭调查程序验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立法明确法庭前认证是非法认证,未经法庭程序验证的证据,即使客观真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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