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嫌疑人的口头传唤是否构成自首?
对于在现场发生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他们不采取强制措施,但口头传唤嫌疑人接受讯问,如果嫌疑人如实认罪,他们可以被视为投降。
二、相关法律规定
新疆刑事律师说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首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头一条,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
(1)自动投降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然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没有被讯问,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谁有乌鲁木齐专业刑事律师电话可否推荐下?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自首;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害或者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新疆刑事律师说司法机关还没有发现罪行,只是因为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经过教育,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经核实已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在亲友的劝说下,陪同自首;谁有乌鲁木齐专业刑事律师电话可否推荐下?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亲属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后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只是如实供述了犯罪的一部分,只是如实供述了犯罪的一部分,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谁有乌鲁木齐专业刑事律师电话可否推荐下?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自己知道的共犯,主犯应当供述自己知道的其他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不能认定为自首;
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供认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的,应当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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