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暗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呢,今天乌鲁木齐律师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一、刑事案件
(一)刑事公诉案件
1.起诉书格式数量应符合规定(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五份起诉书);
2.属于本院管辖;
3.附有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目录,
4.证据目录上载明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齐全;
5.有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的,赃款赃物应与清单一致;
6.如随案移送的其他材料的,移送材料应与清单一致。
(二)刑事自诉案件。
1.自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3.属于本院管辖;
4.乌鲁木齐律师带大家了解:乌鲁木齐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告诉,受害人不能告诉或者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代理人告诉;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5.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6.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乌鲁木齐刑事案件律师分享还应当提交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以及不立案的通知,或者人民检察院护决定等。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1.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3.有明确的被告人;
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7.刑事案件立案后审判决公告前提起。
二、民事经济案件。
1.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今天乌鲁木齐律师给大家带来的介绍就到这里,大家有兴趣的可以了解一下。
一、刑事案件
(一)刑事公诉案件
1、起诉书的格式数量应符合规定(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2、属于本院管辖;
3、附有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目录,
4、证据目录上所载明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齐全;
5、有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的,赃款赃物要与清单相符;
6、有随案移送的其他材料的,移送材料要与清单相符。
(二)刑事自诉案件
1、自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3、属于本院管辖;
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乌鲁木齐刑事案件律师提示如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不能亲自告诉,他的近亲属可作为代理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5、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6、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疆律师带大家了解还应当提交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及不立案的通知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维持决定书等。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1、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3、有明确的被告人;
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7、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二、民事、经济案件
1、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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