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乌鲁木齐刑事辩护律师的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关于谁对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负责的部分内容,本期让我们一起接着来看看下半部分的精彩内容吧!
《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拥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公司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乌鲁木齐刑事辩护律师分享根据这项法律,作为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首先,经车辆所有者许可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者和未成年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第二,未经车主许可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如果车辆所有者对车辆管理有重大疏忽,车辆所有者和监护人将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
第三,车辆所有者是监护人,未成年人无论是否获得许可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监护人都是民事赔偿主体。
第四,未成年人按照第三方的要求驾驶或者对第三方有利的,第三方(如果第三方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赔偿主体。
但愿通过小编的整理,大家能对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负责人有所了解。小编希望未成年人不要开汽车。这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也是为了别人的安全。如您还有其他相关知识需要了解,我们乌鲁木齐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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