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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乌鲁木齐刑事律师带你了解刑事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2021-07-14 01:33:14

自诉权人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有权直接向法院控诉;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自我和解。但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此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条的规定,不适用调解。新疆刑事律师给大家解读原因是这些案件也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根据这一情况,乌鲁木齐刑事律师事务所小编告诉你自诉人自行和解和撤诉也应受到限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依法上诉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新疆刑事律师给大家普及:《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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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无法提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有义务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新疆刑事律师给大家普及:《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自诉人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法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应当撤回诉讼。

知名乌鲁木齐刑事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通过公安或检察机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停,原告可以在法院判决前与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被告人可以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反诉是指被告人作为受害者控告自诉人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审判。乌鲁木齐刑事律师事务所小编提醒自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不服,有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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