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律师,乌鲁木齐刑事律师,新疆刑事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动态 > 法律常识

了解刑事自诉人的诉讼权利(二)

2021-06-01 10:35:57

了解刑事自诉人的诉讼权利(二)

事实上,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也有少数刑事案件,我们发现是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对于这部分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是相对的。那刑事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是什么呢?下面就由乌鲁木齐律师所小编带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看看小编带来的文章吧!

刑事自诉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刑事自诉是指受害人和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为了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通过公安或检察机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于调解。原告可以在法院判决前与被告和解,也可以撤回诉讼。

刑事案件律师

被告人可以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受害者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相关的犯罪行为,并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无论是受害人还是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不服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决,有权上诉。

刑事自诉人的诉讼权是什么: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自我和解。但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项规定的公诉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这是因为这些案件也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乌鲁木齐律师所小编告诉你自诉人自行和解和撤销诉讼也应受到限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依法上诉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决。

乌鲁木齐律师

近期浏览:

联系我们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袁律师

电话:13609911022

座机:0991-4881126

邮箱:lawyeryuan@126.com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1119号大成尔雅B座8层

欢迎访问乌鲁木齐律师官方网站! 

Copyright © http://www.dchlawyer.com/ 袁红军 主要从事于律师,刑事律师,刑事律师, 欢迎来电咨询!
技术支持:AI优网络

主营区域: 新疆 乌鲁木齐 新疆乌鲁木齐 库尔勒 克拉玛依 哈密 吐鲁番 阿克苏 喀什 和田 伊宁 奎屯市 阿勒泰 塔城 昌吉
  • 网站首页
  • 咨询电话
  • 返回顶部